close

為何一家一人一元成立的境外紙上公司,可以輕易賺取近九億台幣的獲利?中信金控插旗兆豐金控過程中,許多運作疑似違反誠信原則,目前已引起檢調追查。在這次事件中,金管會所展現的金融監理實力,對利用境外投資公司進行規避稅負或金融套利的行徑,應產生嚇阻效應。

【文/刁曼蓬 攝影/劉國泰】

八月八日金管會主委的交接儀式上,新任主委施俊吉揭櫫「誠信」是金管會和金融機構與其負責人,遵循的最高指導原則。

自稱「雖然不是圈內人,卻非門外漢」的施俊吉,實乃有感而發。

原來七月二十日第一次參加金管會委員會的施俊吉,就遇到「中信銀行香港分行從事海外結構債交易連結兆豐金股票的處分案」。

金管會主委的第一堂課

根據金管會的調查,中信金控運用中信銀行的資源,以違反銀行法規定投資兆豐金控,而且還將兩千七百萬美元的股票價差轉手於「辜氏父子熟悉」的一人一元境外公司(一人股東、一美元即可成立的紙上公司);是施俊吉在金管會的第一堂課。

這個有著複雜的境內境外金融操作的案件,與一人境外公司交易的過程是否涉及不法,檢調單位據悉已在近日展開調查,並發函金管會調卷。

中信金控六月二十三日成功插旗兆豐金——獲得四席的董監席次,但被金管會查出,在今年一月二十七日正式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核准前,就利用中信銀行香港分行違規偷跑。

早在去年初總統經濟顧問提出二次金改減半政策兩個半月後,中信金控即開始佈局。(見四十五頁圖)

中信金控旗下的中信銀行先向金管會申請五億美元的金融債券,言明其資金用途「全數用於授信業務所需之貸放資金」。

據了解,中信金控內部成立的購併小組於七、八月間,決定以兆豐金控為併購對象,並進行財務佈局,以及整個集團投資部位的建立。

中信銀行最先動作。根據銀行法第七十四之一條(財務性投資單一法人最高限額五%),自去年八月起,中信銀行陸續透過集中市場買進五十六萬張(約新台幣十億元)兆豐金控股票,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買入九萬張、中信保全買入八百張;集團加總約持有兆豐金發行股數六.一%。
國內佈局妥當後,啟動海外作業。去年九月底中信銀行董事會通過香港分行購置三.九億美元三十年期保本型結構債券,連結香港匯豐、國票金、第一金、兆豐金等八檔國內外金控股票。

但實際上,則是由中信金控財務長指示:透過國外券商,九九%集中買入兆豐金股票四十四萬張,佔兆豐金總股數三.九%。

銀行資源當購併子彈

藉由這些複雜的金融手法,如果將國內外佈局加總,中信金控集團持股已達一○%,暗暗完成對兆豐金插旗動作。
完成佈局後,中信金控今年一月二十七日,正式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五%~一○%兆豐金股票。

本來中信銀行為中信金控卡位完成,中信銀行就可賣出持有的結構債,外國券商就可在公開市場上拋售手中的兆豐金股票,以其所得償還中信銀行香港分行。

而中信金控則可在公開市場中取得外國券商拋售的兆豐金股票,完成中信金控插旗兆豐金控動作。而外國券商結售兆豐金獲利,也可以回流到中信銀行,降低集團整體的購併成本(中信金控對外宣布併購兆豐金前後,股價由二○.一元,上漲至二四.八元)。

幸運的「第三人」

然而,中信銀行的香港分行「有違常規」,在元月二十七日當天,將原來持有三.九億美元(以連結四十四萬張兆豐金股票)的結構債,轉手給一家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的一人股東、資本額一美元的公司RED FIRE Developments Ltd.(以下簡稱RED FIRE公司)。

十天後,就在二月九日中信金發布重大信息、開始自公開市場買入兆豐金股票不久,這家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的一人一元公司,分別於二月中旬贖回三.九億美元結構債。外國券商同時間,就在台灣公開市場賣出連結的四十四萬張兆豐金股票,將所得轉給結構債新的持有者RED FIRE公司。

據金管會估計,從二月中旬到三月初這段期間,外國券商在台灣賣出持有的兆豐金股票,有七○%進入中信金控的手中。這段期間兆豐金股價也由二一.四五元、一路上漲到二四.六五元。

換言之,轉手之間,這家一人一元公司估計獲利二七○○萬美元。

資本額美金一元一人公司,哪裡來的資金購買中信銀行香港分行三.九億美金的結構債?
相當於一二五億台幣的交易,中信銀行又怎麼敢與一個只有一人股東的企業往來?
為什麼原屬中信銀行收益的二七○○萬美元股票價差,一轉手就到RED FIRE公司手上?
中信銀行的股東權益何在?中信銀行資金主要來源的存款人權益又何在?
資產高達一千七百億的中信金控,風險控管在哪兒?

這一連串的疑問,是中信金控遭金管會重罰的主要原因(包括檢討中信銀行董事長辜仲諒的適當性、追回結構債的差額二七○○萬美元、罰款新台幣一千萬元)。
根據了解,金管會公布的處分資料中稱之為「第三人」——RED FIRE公司的負責人與唯一股東,都屬於KG NextVision(和信致遠)經理人與董事。辜濂松、辜仲諒、陳俊哲(辜氏女婿),曾先後擔任這家集團公司董事會主席、執行董事、總經理。

合併打造無本生意的平台

據估計,承接中信銀行結構債的RED FIRE公司,從二月中旬到三月初處理兆豐金票四十四萬股的價差收益(每股約新台幣二~三元不等)約台幣八億六千四百萬元;匯率以三十二元計算,即高達兩千七百萬美元。

換言之,如果不經過RED FIRE公司,這八~九億台幣的利差,就會留在中信銀行手中;而不是轉入這家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的一人一元公司手上。

「這不是變相把銀行獲利轉手給與負責人可能有關係的一人公司嗎?以後誰還敢相信銀行?」一家銀行OBU(境外金融業務分行)的高階主管吃驚地說。

這位在外匯交易工作超過十七年的財務主管指出,這已涉及金融業最核心的經營理念——誠信的淪喪。

一位會計師指出,為避免關係人交易操作損益,金控與子公司關係人交易,要經董事會重度決議——三分之二董事出席、四分之三同意。顯然,中信金的管理階層與負責人,都嚴重違反規定。

「用銀行的錢購併兆豐金;中間還轉一手流到一人一元公司;操作手法,根本無視金融監理的存在,」一位資深金融監理主管表示。

這位多次參與金融弊案救援的金監首長表示,銀行的功能在於收受大眾的存款,轉貸給資金需求者,扮演中介的角色。信用是基本運作的基礎,法治是市場的屏障,對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資格要求格外嚴格。

根據金管會掌握的事證,目前處置的方式只要中信金吐回兩千七百萬美元的做法,已引起檢調單位的注意。據高檢署金融犯罪督導小組的檢察官指出,根據金管會裁罰資料,就涉及銀行法「背信」之虞。

一位大中華區外資投顧負責人指出,中信金將利潤轉給負責人認識的「第三人」做法,若在香港,廉政公署早就接手辦案,這種手法在任何國際金融中心,都不被允許的。
他指出,辜家真要感謝金管會,不但只罰一千萬新台幣;而且是讓主其事者「檢討適當性」自動辭職。實際決定將結構債標的集中投資兆豐金控單一股票的財務長張明田,則調任金控總經理室專門委員。

「辜仲諒儘管不當董事長,但是每個人仍得看他臉色,」一位專司金融業簽證的會計師指出。如此一來由幕前轉幕後,反而「化明為暗」,對金融監理單位而言,更難管理。

根據金管會公布的查證資料顯示,如果細究中信金入主兆豐金的流程,違規之處包括多起:規避銀行法七十四之一條,單一公司持股不得超過五%規定;未依董事會決議,將三.九億美元結構債集中兆豐金股票,導致風險集中,且資金用途與申請不合;中信銀香港分行處分結構債予RED FIRE公司,「由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決定、中信銀董事長辜仲諒坦承知情,在變更用途時,未向金管會報備」這交易過程未按內控機制程序,不但增加交易複雜性、且不合常規等。

其持有兆豐金一五.七%的股票,嚴格說應扣除八.九%(三.九%為違規投資結構債;五%是銀行法七十四之一條財務性投資、銀行轉換設立為金融控股公司後,就不得從事金融併購的投資)。違規先行,中信金控在兆豐金董事會,就不應擁有目前四席董監(十三比四)、將近三分之一席次的關鍵席次。

「中信金若能用這樣的手法入主兆豐金的董事會,這也就怪不了兆豐金員工的反彈?員工與領導階層沒有互信,如何侈言未來發展願景?」一位前財金首長扼腕指出。
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副教授謝易宏表示,如果經由整併達到national champion是二次金改的目標,絕對不應該是由不透明的偷跑、違規等行徑達成。中信金這個例證,適時給金融監理當局提供一個深思的機會:台灣金融競爭力究竟要如何打造?還是一如過去,不顧市場秩序、有違公平競爭機制地,將金融資源都塞到財團手裡?

不當入主 造就金融巨獸

金控兼併過程中,從利用保險人資金、蒐購委託書、用銀行名義借錢(發次順位債券)等用大眾不特定資金擴張版圖,過去一年多來金管會卻袖手旁觀任憑其成為既成事實,是財團長成金融巨獸的根本原因。

利用境外紙上公司進行套利,是國內家族型企業財務操作常見的灰色地帶。由於操作多半透過海外進行,主管機關很難掌握確切證據。

這次金管會能夠掌握中信金詳實的運作事證,顯示金融監理的基本能力並未因金管會主事者人事的紛擾受到影響,應該給予掌聲與期待。

尤其是金管會,對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涉及運用境外紙上公司,進行的財務操作與套利的流程與資料的收集,更是近年來僅見;顯示這回金管會證期局、銀行局、檢查局等通力合作下,所展現的金融監理實力,對利用境外投資公司進行規避稅負或金融套利的行徑,應產生嚇阻效應。

如何有效的整合金管會原有專業官僚的監理能力,重整二次金改過程中金控巨獸運用政商關係、壓垮的市場秩序,以及遏止財富重分配進一步惡化,將是主張市場公平競爭、避免寡佔或是獨佔的金管會主委施俊吉,上台後最重要的嚴肅課題。

資料來源:天下雜誌電子報"─城市2.0 (2006-09-06)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天地冠 的頭像
    天地冠

    這不是我的世界

    天地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